馬上臨近過年了,想必很多人在過年期間一定有一個必不可少的儀式那就是發紅包或者轉賬,無論是親人朋友之間,還是情侶之間,發紅包或者轉賬儼然已經成為了過節送送禮方式之一。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轉賬和紅包之間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兩者區別大不相同!
劉女士通過微信認識了周先生,兩人認識不久之后,周先生便多次以經濟困難為由,向劉女士提出借款的請求。劉女士看對方還算信得過,并且金額也不算太大,于是便通過發紅包的方式給了對方。時間一長,周先生借款的頻率也開始慢慢變多,多次提出借款的請求。劉女士也不好意思拒絕,便通過發送微信紅包以及轉賬等方式,先先后后借給了對方15669元。
可是俗話說得好“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一年過去了很多天,周先生只是不斷地向劉女士借錢,但是從來沒有要還的意思。于是,劉女士便忍不住向周先生催要借款。本以為對方可能因為各種樣的事情忘記了,在經過提醒之后,會趕忙將之前所借的所有借款全部奉還。但是讓劉女士感到震驚的是,對方不僅沒有返還,反而倒打一耙,認為劉女士給予自己的錢款并非是借款,而是贈與!
聽到對方這么說,劉女士瞬間氣不打一處來。本來是好心借給對方錢,沒想到對方竟然如此理直氣壯,甚至顛倒黑白。劉女士越想越氣,便將周先生告上法庭。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和周先生之間提供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微信紅包,而另外一種是微信轉賬。這兩種雖然都是以支付的方式將錢打給了對方,但是其代表的含義卻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因此對于這部分錢,屬于劉女士贈與給周先生,周先生無需返還,這部分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而對于另外一部分微信轉賬,則屬于借款,周先生需要按照借款的金額予以返還給劉女士。
因此,從該案件中也給大家提了一個醒,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兩者不僅名稱不同,同時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含義也不同,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因此大家在給他人發紅包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如果已經沒有打算將這部分錢要回來,那么無論是采用轉賬方式還是發紅包的方式都無所謂!但是如果后續想要追討回來,那么就需要考慮支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