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與企業以及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今天為大家整理了33種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知識點。趕緊收藏起來吧,遇到個稅問題也能從容應對。
個人所得稅新版稅率表
個人所得稅稅率分為多個類別,包括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等。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注: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所得額。
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如何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二、哪些個人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繳納個稅的共9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三、新個稅法下如何計算工資、薪金?
2019年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了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日常采取累計預扣法進行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現行規定的做法預扣預繳。
何為累計預扣法?
計算公式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四、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1. 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這是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基礎,可通過以下方式得出:
● 綜合所得減去依法規定的免征額;
● 基本減除費用(通常設定為每月5000元);
● 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包括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
● 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如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
2. 確定適用稅率
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確定相應的稅率。稅率分為不同的等級,具體如下:
● 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
●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稅率為10%;
● 4500元至9000元的,稅率為20%;
● 超過9000元的,稅率為25%。
3. 應用速算扣除數
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考慮速算扣除數,它用于簡化計算過程。速算扣除數的具體數值取決于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范圍。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可以概括為: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免征額-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項)×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具體的計算方法和細節可能會隨著政策的調整而有所變化,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以最新的稅收政策為準。
這33種情形無需交個稅
1. 個體工商戶,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2. 法律援助人員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法律援助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時,應當為其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5號)
3. 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其中,按財政部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4. 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5. 福利費(生活補助費)
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6. 救濟金、撫恤金
救濟金、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7. 工傷保險待遇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8.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
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分別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9. 個人提取的“三險一金”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10. 生育津貼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
11. 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12. 退休費、離休費等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13. 延長離退休的高級專家取得的補貼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14. 科技人員職務轉化現金獎勵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5. 科技人員股權獎勵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16. 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的薪金津貼
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93號)
17. 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8. 軍人的十三項補貼
按照政策法規,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軍糧差價補貼。
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
19. 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經濟補助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
20. 遠洋船員的伙食費
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2號)
21. 遠洋船員個稅,減按50%計入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
22. 外交人員所得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3. 外籍人員的八項補貼
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24. 特定來源的外籍專家工資薪金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25. 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26. 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津貼補貼
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免征個稅;
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藏自治區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4]0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財稅字[1996]91號)
27.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8. 住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29.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30. 一次性破產安置費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31.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32.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33. 職工個人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
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
來源丨經濟晚報綜合
編輯丨葛曼露
監制丨喻軼濤
簽發丨劉啟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