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證監會龍年系列座談會釋放出嚴監管的強力信號之后,在近日證監會龍年首場新聞發布會上,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首席風險官、發行司司長嚴伯進又披露了更多具體舉措。
比如,證監會將大幅提高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回應投資者的關切;強化科技監管應用,提升舉報獎勵金額,“露頭”就打;更加聚焦欺詐發行、財務造假、違規占用擔保、違規減持、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密切盯防并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等。
“下一步,我們將堅持不枉不縱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李明在回答第一財經提問時表示,證監會將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證監會的表態意味著我國資本市場嚴監管將進一步提速,力度更大,范圍更廣,處罰更重。”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加強嚴監管政策的執行力度,更加堅決、更大力度地落實對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大股東違規占用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信息披露,加大新興技術手段的應用,加大排查范圍,對新股上市虛假披露、資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進一步精準打擊;進一步健全監管聯動機制,綜合使用行政處罰、民事訴訟、刑事審判等多種措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同時,田軒表示,加強欺詐發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需要完善監管機制,堅守“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強化監管合力,形成市場、政府和自律三位一體的監管生態,持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關注可能出現的欺詐發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財務造假、內部交易等違法違規成本,對侵害投資者權益行為,從嚴追究機構或個人責任。此外,還要加強信息披露與監管的有效銜接、加強監管執行及司法保障等。
大幅提高IPO現場檢查比例
近日證監會系列座談會上傳出對IPO嚴監管、上市公司嚴監管的明確信號,市場有傳聞稱證監會正在安排IPO倒查10年。
嚴伯進對此作出回應,表示沒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但同時也表示,將大幅提高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回應投資者的關切。
“證監會系統堅持以投資者為本,從嚴審核擬上市企業,對違法違規、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嚴懲不貸,用監管的威懾力讓企業不敢‘帶病闖關’,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嚴伯進稱,企業上市后,財務真實性仍是日常監管的重中之重。
據他介紹,證監會綜合運用定期報告監管、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循環篩查高風險可疑類公司,發現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依法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無論是在審的擬上市企業,還是已經上市的企業,無論是什么時候上市的企業,都要受到證監會持續嚴格監管。
田軒建議,要加強信息披露與監管的有效銜接,堅定落實“市場決策”的基本原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進一步細化職責權限范圍,科學把握“放”與“管”的平衡。壓實中介機構在客戶服務、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職責,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及時發現上市公司偷稅漏稅、稅務造假、虛增利潤等行為。利用大數據分析、區塊鏈等新興數字技術,實現數據共享、數據互聯,提高發現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效率。
投入更大人力、物力發現線索
據李明介紹,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一目標,證監會將多措并舉,進一步加大對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以及大股東違規占用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我們將持續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過年報審閱、公司歷史數據對比、行業數據對比、重大輿情監測、投訴舉報處置等多元化渠道識別造假線索,并通過現場檢查核實驗證,進一步提升線索發現能力。這些年,我們也逐步積累了大量有效的監管數據,在運用大數據比對方面也形成了很多成果。”李明稱,證監會將緊盯上市公司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等惡劣行為,不讓造假者“瞞天過海”“蒙混過關”。
證監會還將注重全流程監管執法,把好“入口關”,堅持“申報即擔責”,日前證監會對思爾芯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這也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暢通“出口端”,對重大違法企業堅決出清。對于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違規占用擔保等“監守自盜”行為,將打好“組合拳”,通過打擊懲處,清查追償、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讓其“人財兩空”。
精準識別、嚴厲打擊“騙”和“偷”
李明表示,操縱市場通過人為操控,扭曲股票價格,引發股價暴漲暴跌,誤導投資者交易決策,獲利離場后,留下“一地雞毛”,讓投資者損失慘重,其實質就是“騙”;內幕交易中少數人掌握內幕信息,搶先交易,占有更多獲利機會,妄圖在“無人察覺”中謀取暴利,其實質就是“偷”。
對此,證監會將通過全方位監控、大數據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維技術手段構建“穿透式”線索篩查體系,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行為進行精準識別、嚴厲打擊。
一方面,重點懲治關鍵少數。部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違背忠實義務,利用其身份職位優勢,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熱點、安排股評、囤積股票、對倒拉抬等,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必須予以嚴懲。證監會將加強信息披露與交易監管聯動,對相關線索進行增維拓展分析,持續精準高效打擊,讓敢于以身試法的關鍵少數受教訓、長記性。另一方面,緊盯新型違法案件。及時打擊利用新產品、新技術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消除監管盲區。
提高效率、加大力度,立體提升違法成本
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投資者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近年來,證監會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比如推動修訂《證券法》,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提高證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2020年《證券法》修訂后,證券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對欺詐發行行為,罰款限額從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交易,從給予違法所得1~5倍罰款,提高至1~10倍罰款。
不過,不少投資者仍然反映處罰過輕,違法成本太低。田軒表示,新《證券法》雖對證券違法行為加大了懲處規定,但力度仍然較輕,從近兩年資本市場相關處罰案件來看,也體現了政策執行力度不強、市場威懾力不足的問題。目前,監管執行過程中由于相關法規不完善、適用情形不明確等問題,仍存在新舊證券法并行的情況,同時《證券法》與司法體系(尤其是《刑法》)尚未完全打通,導致政策執行不徹底。
對此,證監會也從兩方面給出了解釋。一是目前還處于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未來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也會越來越大。二是從追責程序來看,我國將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分為三類不同的獨立程序分別處理。據李明介紹,證監會下一步將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針對市場高度關注的案件,證監會還將主動通報工作進展與處罰結果,并及時發布類案情況、執法綜述,提升執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