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4月9日 消息:在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新辦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在會上重點指出,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營銷方式,必須明確“誰在帶貨”以及“帶誰的貨”,這是其營銷活動的基石和不可逾越的底線。
況旭強調,直播帶貨在創新消費場景、豐富消費供給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由于直播帶貨涉及的主體眾多,從臺前到幕后,再到“人貨場”的復雜鏈條,以及線上線下管理的難度,使得消費者在維權時面臨舉證難等問題。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日益凸顯。近五年來,直播電商市場規模迅猛增長,但投訴舉報的增幅更是高達47.1倍,遠超傳統電商,這反映出直播電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規范和監管尚待加強。
在談及《條例》對直播帶貨的規范時,況旭介紹道,《條例》針對網絡消費制定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直播帶貨。特別地,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做出了多方面的規范。
首先,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明確要求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時,必須在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顯著位置標明或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若商品服務由其他經營者提供,還需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相關信息。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直播帶貨的透明度和真實性,讓消費者清楚知道“誰在帶貨”以及“帶誰的貨”。
其次,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并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當發生消費爭議時,平臺應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的相關信息以及經營活動記錄等。對于“三無產品”,平臺應嚴格履行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提升售后體驗。
最后,在規范營銷行為方面,《條例》將《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若構成商業廣告,必須遵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在直播營銷中的責任,確保直播內容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通過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條例》在保障消費者權益、規范直播帶貨行為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旨在促進直播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