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
2023年2月,上海啟鼎廣告策劃有限公司與某公司簽訂協議,為其安排“等級為lv3-lv8大眾點評會員”上傳探店筆記,幫助其經營線上店鋪,提高曝光率及線上流量。當事人共組織29人按照其指定的要求為某公司上傳了29篇探店筆記,這些筆記存在明顯的偏向性,并非真實的消費體驗,會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20萬元。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和人們對網絡以及智能手機的深度依賴,不少人喜歡將到某個商家的游玩消費經歷和體驗發布到網絡平臺,達人探店、達人種草就是較為專業的互聯網分享行為。“探店”是指在某個地方吃喝玩樂的時候,以短視頻拍攝、拍照等方式在社交平臺分享個人經歷,因為類似于日常工作的上下班記錄方式,所以,這種分享就被網友們稱為探店打卡,意思是“我來過”“我到過”“到此一游”的意思。
這種探店和種草也被一些商家用來進行廣告營銷,成為商家推廣導流的重要模式。通過大V、達人分享消費體驗,商家能夠引來更多客流。更有不少商家為了提高銷量和知名度,與“網紅”合作“刷單炒信”,讓消費者落入“拔草陷阱”。
如果只是消費者沒有商業目的,單純的種草,并無不當,但是,經營者定制的達人探店、達人種草筆記顯然已經具備了廣告營銷的特征。雖然一些大V在短視頻平臺分享的只是其到某個商家的消費體驗,甚至還提供了消費者“避坑”建議,但該探店筆記的實質仍是介紹推薦商家的商品和服務,引導消費者前來消費。也就是說,這種行為依舊屬于廣告營銷,并且更傾向于隱蔽性強的“軟廣”,容易誤導消費者。
因此,達人探店筆記不能游離于法律和監管之外,而應嚴格遵循《廣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根據《廣告法》,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更是明確規定,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之所以要求探店筆記應標明“廣告”字樣,就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入坑”。如前所述,大V、達人分享的消費體驗內容,很容易迷惑人們,讓消費者誤以為不是廣告而是“科普”“教學”“體驗”,進而對探店筆記中的信息深信不疑。
尤其是,這種探店方式已經相當于在為店家進行廣告代言,達人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這決定了如果不對探店筆記進行約束規范,任由其游離于監管之外、打法律的擦邊球,就會給更多人帶來誤導乃至欺騙消費者。
具體到報道所提到的探店筆記,其內容存在明顯的偏向性,并非真實的消費體驗,且當事人在審核筆記時,未要求“探店達人”修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內容。也就是說,店家發布虛假廣告、引誘誤導消費者的意圖非常明顯,被行政處罰一點也不冤。
這也提醒廣告經營者,探店筆記并非“筆記”而是廣告,達人種草也不是一點法律風險也沒有的低門檻行為。除標明“廣告”字樣外,不能為了蠅頭小利刻意制作編造含有虛假內容的探店筆記,更不能誤導、欺騙消費者。消費者也應理性地看到,在亂花漸欲迷人眼的網絡中,探店筆記往往含有廣告成分,不要因為過于輕信他人的“筆記”而掉入消費陷阱。(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