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羅莎莎
□ 本報通訊員 徐文杰 華梓成
隨著數字經濟和網絡自媒體的發展,微信公眾號、抖音、快手等網絡賬戶功能不斷拓展,依托網絡平臺已形成新型的商業盈利模式,其財產價值屬性日益凸顯,該類財產歸屬和價值問題也逐漸走進公眾的視野中。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成功解決了夫妻一方注冊運營的抖音、快手自媒體賬號的歸屬及價值分割問題。
法院查明,5年前,謝某刷到一個以分享生活日常為主要內容的快手賬戶,對視頻中瀟灑、幽默、才華橫溢的男主角陳某一見鐘情。兩人從網戀到奔現,最終登記結婚?;楹螅惸秤肿粤送亩兑糍~戶,網絡自媒體的業務更是日漸紅火,粉絲量迅速發展到300多萬,經營短視頻自媒體賬戶成為兩人的主要經濟收入來源。
然而,婚后的謝某和陳某不斷發生猜疑、爭吵,最終走向了感情破裂的結局。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包括自媒體賬戶在內的財產。
庭審中,陳某辯稱,同意與謝某離婚,但主張兩個短視頻賬戶屬于個人財產,不應分割。陳某認為,該兩個短視頻賬戶具有人身屬性和不可分割性,賬戶是由他注冊并實名認證,也是由他負責策劃、維護、經營、拍攝、設計短視頻賬戶內容,因而屬于個人財產,謝某從未參與運營,應當歸屬自己所有。且因為離婚爭執,自己無心經營維護自媒體賬戶,目前已經停更賬戶一年有余,以后是否繼續經營還不確定,遂賬號已經不具有財產價值。
法院認為,案涉抖音賬戶系婚后注冊,快手賬戶的粉絲量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展、積累起來的。兩個自媒體賬戶粉絲量已經達到一定數量,能夠獲取廣告收入、平臺流量收入等,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收益,具有財產屬性,其財產性權利和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考慮到兩個自媒體賬戶的注冊和運營都由陳某負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故在財產分割時采取賬戶歸陳某單獨所有,由陳某給予謝某一定經濟補償的方式處理較為合適。至于兩個賬號的具體價值,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經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據此作出調解書:確認原告謝某與被告陳某離婚,案涉抖音、快手賬號歸屬于被告陳某,陳某應另行支付謝某補償款6.6萬元。
自媒體賬號分割需考慮人身屬性
法官庭后表示,如今是互聯網和數字經濟時代,涌現出與實體財產同樣具有財產性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如網絡游戲賬號、自媒體賬號、電子寵物、虛擬貨幣等多樣化的形式。同時,涉網絡虛擬財產分割的離婚糾紛也不斷出現,這也成為家事法官必須明確裁判規則的新型問題。由于虛擬財產的定義、價值、權屬屬于新生事物,處于不斷變化發展的狀態中,因此有賴于后續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不斷進行完善和規范化。
網絡空間是虛擬的,卻能帶來非常豐厚、真實的經濟價值。關注量、閱讀量大的微信公眾號、抖音號、快手號等自媒體賬號,能通過平臺流量收入、廣告引流、直播帶貨提成、接受打賞等多種方式產生實際的經濟效益。自媒體賬戶雖由個人注冊和運營,但由于其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不能否定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同時,自媒體賬戶的運營往往有著較強的人身屬性,其價值依托于運營者本身的策劃、編輯、表演、創意和市場的偏好。為不減損賬戶的價值,離婚分割財產時,采取將之歸注冊及實際運營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補償的方案為宜。同時,由于自媒體的經濟價值往往取決于經營者本身的運營能力和市場行情,相關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確定了涉案自媒體賬戶的價值,快速、平穩地解決了離婚夫妻分割自媒體賬號的新型爭議。國家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網絡運營者應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服務。用戶注冊實名制背景下,賬號的人身屬性十分明顯。在“全民觸網”時代,如何審慎判斷此類兼具人身與財產屬性的自媒體賬號的價值,公平合理處理此類新型家事糾紛,是家事法官面臨的新課題。
法官提醒,如果夫妻雙方對于此類賬戶的價值協商不成,法院可以委托專業的資產評估公司對涉案自媒體賬戶進行評估。實踐中,影響自媒體賬戶價值的因素可能包括以下方面:自媒體賬戶粉絲數、互動率、行業影響力、是否有品牌合作、既往同類型賬戶交易價格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資產評估報告的基礎上,依法認定自媒體賬戶的財產價值。(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