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8月10日消息,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一則引人關注的案例,涉及網絡購物中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該案例發生在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知名電商平臺的自營店鋪購買了4臺手機。然而,在試用后,他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卻遭到了平臺的拒絕。隨后,路先生選擇將這4臺手機以每臺低于購買價1000余元的價格,在二手平臺上轉賣。不滿于這一結果,路先生將電商平臺告上了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賠償因低價轉賣手機而造成的4000元損失。
據ITBEAR了解,電商平臺在庭審中提交了路先生的購物及售后記錄,顯示他在近半年內在該平臺產生了209個訂單,其中包括106部手機。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在87筆退貨售后訂單中,有77筆是涉及手機的退貨。電商平臺據此認為,路先生頻繁申請退貨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不應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益。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該法第二十五條明確指出,網絡購物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內退貨。但同時,法院也注意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此外,法院還強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路先生在半年內產生了高達77筆的手機退貨訂單,這一異常高的退貨率顯然不合常理。盡管路先生聲稱他退貨是因為試用后發現手機不符合需求,但法院認為,試用行為完全可以通過線下實體店測試或查閱商品詳情來完成。因此,路先生頻繁購買及退貨的行為顯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是違反了與平臺之間的協議。
法院進一步指出,盡管法律規定了網絡購物消費者的退貨權利,但路先生的行為顯然未能盡到謹慎義務,且在行使退貨權利時過于隨意。這種行為不僅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經營成本,還擾亂了平臺的正常交易秩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平原則。因此,法院認定路先生屬于濫用自身權利,對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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