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8月22日消息,近年來,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興的營銷方式,逐漸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青睞。不少商家也敏銳地捕捉到了這一商機,紛紛選擇通過直播帶貨的形式來推銷自家的產品。然而,由于直播帶貨是一個相對新興的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加之從業者素質參差不齊,因此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直播帶貨未按約定開播而引發的案件,判決被告某文化公司退還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某商貿公司與被告某文化公司于2022年9月簽訂了一份《電商直播服務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由商貿公司提供直播場地,文化公司則負責安排主播為商貿公司進行直播帶貨服務。雙方商定的直播服務費為2萬元,并對直播時長、抽成比例以及保底銷量等具體細節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協議還特別規定,如果文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商貿公司的要求,商貿公司有權要求文化公司進行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商貿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文化公司退還相應的費用。
據ITBEAR了解,隨著約定直播日期的臨近,商貿公司卻始終沒有收到文化公司的直播通知。商貿公司的經營者王某多次詢問,卻被告知“主播最近比較忙”、“安排的商家比較多”等理由,一直被拖延。直至2022年底,文化公司仍未開播,而此時,該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已經無法接通。王某多次找到文化公司要求退款,卻始終沒有得到回應。無奈之下,商貿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文化公司退還服務費并支付違約金。
在法庭上,被告文化公司辯解說,由于幾名主播的離職,導致目前的直播檔期較滿,他們正在加緊安排直播商貿公司的商品,因此不屬于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商貿公司與被告文化公司簽訂的《電商直播服務合作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簽訂后,商貿公司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服務費,而文化公司卻未能提供直播服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文化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商貿公司退還服務費2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元。
承辦法官在判決后表示,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商營銷模式,對商家而言可以降低營銷成本、拓寬銷售渠道;對消費者來說則可以節約購物時間、支出,并可以與主播實時在線互動,因此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睞。然而,由于該行業屬于新興事物,也存在著一些法律風險,如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缺乏售后保障等,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法官提醒廣大商家,在選擇進行直播帶貨時,一方面要提升法律風險意識,謹慎選擇直播帶貨公司,并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特別注意違約條款的設置;另一方面,要誠信經營、規范管理,靠過硬的產品質量贏得消費者的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