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8月19日 消息:隨著直播電商的快速發展,近年國家相關機構和行業協會出臺了一系列的直播相關政策文件,現在直播帶貨又有了新規。
昨日,商務部網站再度發布公告,公開征求《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與服務規范》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
意見稿中,針對直播電子商務業務生態體系,也即直播營銷平臺、直播主體乃至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作出了相關規范。文件適用于基于互聯網的、采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各類電子商務平臺。當然文件不適用于跨境直播電子商務平臺。
意見稿指出,直播電子商務業務生態體系主要涉及直播營銷平臺、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主播、消費者(用戶)、商家(平臺內經營者)和相關服務提供商(如物流服務商、品牌方)等。
對于直播營銷平臺,首先應取得相應資質和經營條件,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同時,在管理過程中也應對直播主體入駐及退出、產品或服務信息審核、直播營銷管理和服務以及用戶管理等方面作出要求。
此外,還應對直播主體賬號進行管理,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并進行信息安全管理。應對直播間進行場景審核、內容監測和信息安全管理。
在直播主體的方面,《意見稿》要求應對主播資質資格設置相應的準入門檻或條件,對打賞主播的行為進行規范,并根據直播產品或服務的行業范圍(或直播類型)、主播內容供給導向、付費模型、主播行為、用戶年齡等對主播賬號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意見稿》指出應建立直播主體的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在直播主體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或直播營銷平臺規則等情形時,應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暫停其直播服務等不同措施,將嚴重違法違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直播主體列入黑名單,必要時應注銷其賬號。
同時還應建立主播等信用評價體系,根據信用情況確定的服務范圍及功能,宜對主播賬號信用情況進行相應的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對直播內容上,《意見稿》提出宜提供直播營銷活動回看功能,并采用適當技術以保障直播記錄信息的真實和完整,且直播過程視頻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時間應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內容保存應不少于60日,直播營銷活動的回看功能宜對消費者開放;
在電子商務平臺的管理上,電子商務平臺宜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平臺等共同建立產品或服務的品控管理體系;宜采取適當措施保障商家交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包裝、品牌等與直播營銷平臺或主播直播的宣傳相一致。
關于《直播電子商務平臺管理與服務規范》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具體內容可點擊這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