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8月22日消息,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小區居民習慣于將垃圾暫存于門外,待積累到一定量后再統一丟棄,但這種行為可能會因氣味、雜亂等問題給鄰里帶來不便。那么,此類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界定?“自家門口屬于個人領域”的觀點能否作為免責依據?近期,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的一起糾紛案例為此提供了解答。
該案例中,高層住宅的居民高某與劉某為鄰。劉某一家不僅在門口過道擺放鞋柜和鞋子,還堆積生活垃圾,并在樓梯間放置柜子、紙箱、泡沫塑料等雜物,導致樓道環境惡劣。
據ITBEAR了解,高某曾多次與劉某溝通,要求其清理雜物和垃圾,但劉某未予理會。高某在嘗試通過物業和微信群反映問題無果后,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清除垃圾及雜物,并在報紙和微信群中公開道歉,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慮到雙方為鄰里關系,簡單判決可能不利于后續問題的解決及雙方關系的緩和,因此立即展開了調解工作。然而,雙方情緒激動,互不相讓。高某對劉某將樓道當作“垃圾中轉站”的行為表示強烈不滿,而劉某則堅持認為在自家門口放置物品并未影響高某通行,對方無權干涉。
隨后,承辦法官從鄰里關系、法律法規等多個角度對劉某進行釋法明理,指出其與高某家門口的通道為公共通行區域,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應在合理限度內使用。最終,劉某向高某表達了歉意,并在物業工作人員的協助下清理了雜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達成和解。
承辦法官強調,本案中劉某為自家便利而堆放垃圾和雜物,不僅影響鄰居通行,存在安全隱患,還違反了民法典關于相鄰權的規定,有悖于鄰里和諧相處的文化傳統。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主動排除妨礙;發生摩擦時,應理性溝通、互相協商,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維權,共同營造和諧、美麗、整潔的居住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對于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個人將面臨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