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8月20日消息,近期,金融監管總局針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4572號建議作出回應,就全國人大代表周燕芳提出的優化商業銀行相關崗位人員輪崗期限的建議表達了積極態度。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綜合考慮基層營業機構的人員特性、業務需求及風險防控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調整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及柜員的輪崗期限規定,并推動對《關于落實案件防控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的修訂。
回溯歷史,2012年,原銀監會發布了《關于落實案件防控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對基層營業機構的關鍵崗位,如負責人和柜員,明確了輪崗的具體要求。據ITBEAR了解,自該《通知》實施以來,商業銀行通過不斷完善制度建設、強化制度執行與監督檢查,使得輪崗工作逐步有序、日益規范。這一系列措施顯著增強了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能力,有效遏制了涉及柜面業務的案件風險,輪崗機制在防范案件風險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同時,員工的多崗位交流也促進了人才隊伍的綜合素質提升,為商業銀行的合規穩健發展營造了良好環境。
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業務流程控制手段和監督管理機制的持續完善,新的情況與挑戰也隨之浮現。金融監管總局在答復中指出,通過調研座談發現,隨著銀行業數字化水平的不斷提升,柜面業務量逐漸減少,承擔柜面操作權限的崗位正逐漸向綜合型柜員轉型。此外,得益于大數據技術的廣泛應用,基層營業網點的主要業務已通過集中作業、集中授權等方式實現了業務系統的剛性管控,從而降低了柜員獨立涉案的幾率。然而,考慮到不同類型機構基層營業網點的分布情況差異顯著,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及偏遠縣鄉的基層營業網點間距離較遠、交通不便,現行輪崗要求的落實面臨一些客觀困難。
針對這些新情況與新問題,金融監管總局表示將進行深入研究,統籌考慮基層營業機構的人員特點、業務需求及風險防控要求,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地優化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及柜員的輪崗期限規定,并推動《關于落實案件防控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的修訂工作,以期更好地適應當前銀行業的發展需求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