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證監局對信達證券分公司的一名從業人員發出了警示函,原因涉及違規操作。據悉,該從業人員于潤杰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及返還傭金的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多項行業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或提供其他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然而,于潤杰的行為明顯違背了這一規定。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也對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第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出,證券經紀人不得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以及證券認購、交易或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然而,于潤杰卻未能遵守這些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并非信達證券首次因類似違規行為受到處罰。早在2022年4月,信達證券阜新解放大街證券營業部的一名原工作人員也因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而受到遼寧證監局的處罰。這一處罰在日后的一起證券糾紛案中,還被法院作為判定其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
在2023年2月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信達證券及其阜新營業部因員工違規操作,被判決賠償投資者損失。這起案件涉及投資者田某霞,她曾口頭委托信達證券的客戶經理張某輝代替其進行理財,但最終購買的股票全部虧損。因此,投資者要求信達證券及其從業人員賠償其損失。
對于信達證券而言,這些違規行為不僅帶來了法律后果,還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公司必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管和培訓,確保他們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同時,證券經紀人自身也應提高職業素養和合規意識,規范自己的職業行為。
據不完全統計,2024年以來,已有10例罰單與券商營業部相關從業人員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違規行為有關。這些違規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業規定,還暴露了部分券商在合規管理方面的不足。因此,券商應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在本次處罰中,河北證監局要求于潤杰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這一舉措旨在督促從業人員提高合規意識,避免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