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8月4日 消息:今日,知名站長盧松松發帖稱,收到了北京互聯網的法院傳票,因其博客上有 2 條 2014 年的用戶評論構成侵權,遭北京某信息咨詢公司索賠 6000 元。
據了解,此次盧松松博客上存在侵權爭議的用戶評論內容實際上是來自知乎。評論用戶將知乎內容拆分成多條信息發布到盧松松博客上,這種情況很容易讓評論審核人員忽略內容著作權的問題。
而且評論內容是在 2014 年發布,早期互聯網著作權問題更是沒能引起站長朋友們的重視,對評論內容的審核重心也不會在著作權上,更多是違規信息、垃圾評論信息的處理。
雖然侵權評論內容的發布時間節點是 2014 年,而原告獲得著作權的轉讓協議時間是 2020 年 4 月,但是原告仍然可以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線上立案。
狀告對象據猜測應該是通過搜索引擎檢索方式,檢索可能存在的侵權公司或者個人,再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線上批量立案。
據天眼查信息顯示,此次事件的原告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注冊資本 10 萬。自身風險信息顯示有 80 條開庭公告,案由均為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等。
除了一些小站長,包括搜狐、貓撲、虎撲、 360 等多家知名互聯網公司均在今年成為被告。
近年來,互聯網法院降低了起訴侵權案件的成本,所以就有一些公司盯上了“版權碰瓷”的生意。以盧松松案件為例,原告索賠 6000 元,訴訟費用只要 900 元,這樣批量起訴自然能從中獲得可觀的收益。
而對于這一事件,最讓站長感到意外的是:
評論為什么也有版權?
首先,大家要清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只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就可登記作品版權:
1、獨創性:作品必須是由作者本人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靈感而產生構成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指可以通過印刷、拓印、錄音、錄像、復印、臨摹、反拍、翻錄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采用什么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應當是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規定。
以“微博抄襲”為例,此前一些網站編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抄襲他人微博內容被認定為侵權。雖然微博只有 140 字,但具有獨創性的微博內容,例如微小說顯然屬于作品范疇。因此在國家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之內,無論對其“抄襲”或是“改編”都涉嫌構成侵權。
可見,法律并沒有對版權保護作品的文字數量做出限制性規定。一些評論內容只要具有作者的獨創性思維表達,而且這種表達是“有形并可復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應該享有版權可登記著作權。
因此,為了避免網站出現類似此次事件的侵權問題,建議大家在日常網站運營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評論區審核,主動規避字數較長的評論。
2.評論區實施實名制認證。
3.評論內容應當規避獨創性內容。
4.如果被起訴侵權,那么就積極出庭應訴。被告如果不出庭,法院只能根據原告的證據證詞進行判斷,被告就會被當做同意或者默認來處理,其結果反而對被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