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引發了廣泛關注。這起案件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當機動車駕駛者的駕駛證被注銷時,發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事情發生在一次小汽車與自行車的碰撞中。張某駕駛的小汽車與高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導致高某受傷,自行車損壞并在之后遺失。交警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判定張某承擔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張某的車輛雖然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在保險期間內,但他的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已被注銷。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在事發時屬于無證駕駛,因此所有費用,包括高某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和交通費,以及自行車損壞遺失造成的財產損失,都應由張某個人承擔,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法院的最終判決卻與保險公司的立場有所不同。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認定張某在駕駛證注銷狀態下駕駛汽車,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該法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第三人人身損害應予賠償,并可事后向侵權人追償。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也明確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定,張某因駕駛證注銷導致的交通事故中,高某的人身損害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而財產損失則由張某個人承擔。這一判決不僅明確了駕駛證注銷情況下的賠償責任劃分,也體現了交強險制度的社會公益性和救濟目的。
在本案中,法院還詳細解釋了為何駕駛證被注銷不能構成交強險的免責事由。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設立初衷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非讓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分散、降低自己的責任。如果將駕駛人違法情形下的損害風險轉嫁給受害人,將違背交強險的設立目的。
法院還強調了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應混淆。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是分別列明的,不應將財產損失納入人身損害的賠償范疇。因此,本案中高某的自行車損失應由張某個人承擔。
這一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不僅為類似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進一步明確了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和免責事由,對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保護受害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