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引發了公眾對駕駛證狀態與交強險賠付關系的廣泛關注。
事件起因于一起小車與自行車的碰撞事故。駕駛小汽車的張某與騎行的高某相撞,導致高某受傷,自行車損壞并在事故后遺失。經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全責,高某無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張某在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證因逾期已處于注銷狀態,但其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高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自行車損壞遺失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對此提起上訴,認為張某在事故發生時屬于無證駕駛,所有賠償應由張某承擔,保險公司不應負責。
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詳細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法條,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賠償范圍的認定存在錯誤,并進行了改判。張某因駕駛證注銷,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因此造成的高某人身損害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而財產損失則由張某自行承擔。
此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駕駛證注銷是否構成交強險的免責事由。首先,駕駛證注銷是否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司法解釋,這一表述涵蓋了所有無駕駛資格的情況,包括駕駛證逾期注銷。其次,財產損失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法院認為,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是兩個獨立的概念,交強險主要賠償人身損害。
關于駕駛證注銷為何不能構成交強險的免責事由,法院指出,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其制度設計和責任范圍突破了傳統的保險賠償責任理論,即使在違法情形下也予以賠付,以迅速填平損害,避免將風險轉嫁給受害人。
最終,法院強調,交強險只是法定的“護航器”,駕駛人才是安全的“掌舵者”。此案提醒廣大駕駛員,務必留意證件有效期,堅持無證不上路,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