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6月17日 消息: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因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英國籍攝影師創作的攝影作品,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錘子公司)被杭州鵝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鵝湖公司)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2020 年 6 月 15 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錘子公司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侵害了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訴稱,英國籍攝影師創作的攝影作品具有極高的關注度,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其創作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當受我國著作權法的承認和保護。根據攝影師出具的《作品授權聲明》,原告獲得了包括涉案攝影作品在內的160 幅“攝影師系列作品”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的權利。錘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專有權利的 1 張攝影作品。故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3000 元,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律師費 2000 元,公證費17. 8 元。
被告辯稱,作者給原告的授權聲明載明,授權日期是 2019 年 7 月 1 日,授權期間溯及至 2015 年 7 月 1 日,作者創作完成的日期為 2015 年的 9 月 4 日,可以得知授權溯及的開始日期創作的作品還未發生,屬于無效約定, 201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賠償損失請求權也應由作者行使,原告并無權行使;作者創作的圖片多達數百張,涉案文章是為了說明攝影師創作的作品的獨特性,且僅引用了十余張,屬于適當地引用,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鵝湖公司提交了經過國外公證及我國使領館認證的《作品授權聲明》,可以認定鵝湖公司自攝影師處獲得了涉案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并有權對他人侵犯涉案攝影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主張權利。
從使用目的看,引用的目的應當限于“介紹、評論和說明”,這種引用是為創作作品所必需的,而不是單純地向讀者展現被引用的作品本身。涉案文章中除第一段簡短文字介紹作者外,其余內容為十幾幅攝影作品,涉案攝影作品位于 16 幅中的第 11 幅。從介紹作者的角度看,涉案攝影作品并非必需引用的情形;從使用情況看,錘子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的使用更多的是直觀展現作品本身,未體現“介紹、評論和說明”涉案攝影作品的引用目的,故不屬于適當引用。
綜上,錘子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的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情形,法院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錘子公司未經鵝湖公司許可,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涉案攝影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攝影作品,侵犯了鵝湖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對此,法院一審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杭州鵝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1000 元、律師費 500 元、公證費17. 8 元,駁回原告杭州鵝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