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遞快件后應及時通知收件人。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此外,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未按照《管理方法》標明智能快件箱有關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保存操作記錄、查驗結果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能快件箱接收寄件是,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的,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