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1月12日 消息:據人民法院報報道,因看中了某文化傳媒公司的賬號粉絲量巨大,原告某商務公司與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簽訂《直播推廣服務合同》,約定某文化傳媒公司安排主播為某商務公司生產的修護霜進行直播銷售推廣,基礎服務費用為 20 萬元;某文化傳媒公司保證修護霜實際銷售金額達到 50 萬元,如未實現該銷售金額,需退還等比部分的基礎服務費用。
合同簽訂后,某商務公司按約支付了服務費 20 萬元。然而,通過某文化傳媒公司的直播,該修護霜僅銷售了兩筆,銷售金額共計僅 456 元。某商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服務費用 20 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直播推廣服務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予以遵守。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務費用后,被告應當按約進行品牌推廣,保證原告完成約定的產品銷售額,但被告未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用。
關于退還的服務費金額,因雙方約定服務費按實際完成比率退還,法院遂判決某文化傳媒公司退還服務費199817. 6 元,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