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易生活
在經過了數十年的沉淀后,如今互聯網中的信息可謂是浩如煙海,其中既有普通用戶生產的 UGC 內容、也有類似 B 站 UP 主帶來的 PGC 內容,同時還有專業機構推出的 OGC 內容。通過搜索引擎、社交網絡、視頻流媒體平臺,這些海量的信息得以廣泛傳播,而這也正是過去三十年間互聯網信息傳播的通行模式。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長期被搜索引擎、社交網絡 " 免費 " 獲取內容的媒體不干了,并在近年來一直敦促監管機構確保這些平臺為其內容支付公平的費用。
在加拿大和在澳大利亞,新聞出版商一直在與谷歌、Meta 等互聯網巨頭斗爭。如今,歐洲的新聞出版商似乎要搶先得償所愿了,在谷歌新聞和出版合作主管蘇利納康納 ( Sulina Connal ) 本周三發布的一篇博文中顯示,該公司已簽署協議,將向德國、法國等 6 個歐盟國家的 300 余家出版商支付新聞相關費用。
而谷歌之所以妥協,是因為實在是已經拖延不了。就在不久前,歐盟針對《數字市場法案》與《數字服務法案》達成一致,谷歌與 Meta 等跨國科技巨頭更是首當其沖,一再違反相關法規的企業可能會面臨最高相當于全球收入 10% 的巨額罰款。
早在 2019 年時,《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的第 11 條,就賦予了新聞出版機構 " 與著作權相關的鄰接權 "。根據 " 鄰接權 ",針對互聯網平臺展示新聞出版內容(包括鏈接、標題和具體內容等),新聞出版機構有權要求互聯網公司支付被稱為 " 鏈接稅 " 的費用。
事實上,這條備受爭議的法案誕生的基礎,是長期以來歐洲傳統新聞機構與谷歌和 Meta 的合作中,一直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在這樣的情況下,2010 年法國文化部出臺報告稱,法國應向互聯網公司征收廣告收入稅以補貼本國的文化產業,而這項稅則被形象地稱為 " 谷歌稅 "。
從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隨著互聯網行業的浪潮席卷全球,借助 HTTP 協議與 web 技術,整個世界也被一張看不見的網連接在了一起,地球村的概念也隨之出爐。最早的互聯網產品是郵箱、黃頁,之后就是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的時代。
那么門戶網站與搜索引擎是什么樣的業態呢?其實看看現在的四大門戶與搜索引擎就知道了,這種互聯網產品從數十年前到今天都是一樣的,是一邊向內容生產力吞噬信息、一邊向消費者分發信息,甚至可以說它們不生產信息、只是信息的搬運工。
問題也隨之來了,為什么新聞機構等內容生產者要向搜索引擎、門戶網站、社交網絡等內容平臺,貢獻信息呢?其實答案很簡單,因為有錢掙。
在紙媒時代,傳統的新聞制作團隊對內容的專業性和原創性都有著嚴格的要求,這也是新聞出版行業在過去 200 年時間里求得生存的原因,但無論是新聞撰寫、編輯,還是推廣,都需要人力、物力、財力,所以也使得內容制作的成本居高不下。新聞行業也一直是以新聞帶動流量,再通過販賣影響力來獲得廣告主的投入,以廣告收入作為持續經營的引擎。
進入互聯網時代后,讀者則可以幾乎以零成本獲取信息。盡管說這些信息往往良莠不齊,但從如今短視頻的大行其道就不難發現,追求高質量內容并不是大眾化的需求,輕松消遣的庸俗內容依舊大有市場。
但獲取信息門檻的大幅降低,也直接沖擊了新聞出版行業,使得其營收也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時候,搜索引擎與門戶網站向新聞機構伸出了援手,由后者提供內容、數字廣告平臺則在相關頁面中插入廣告,來讓新聞機構分享廣告收益。
搜索引擎和門戶網站提供了展示窗口、新聞機構收獲了流量,就又重回了紙媒時代的營收模式,這怎么看似乎都是雙贏。事實上,直到二十一世紀的第二個十年前,谷歌及 Meta 等平臺與新聞機構就度過了一段很長的 " 蜜月期 ",但隨著合作的不斷持續,新聞機構發現了問題,那就是自身通過互聯網平臺獲得的收入和面向的受眾群體規模并不匹配,也就是用戶越來越多、但收入卻不怎么見長。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也很簡單,因為 Meta 與谷歌等互聯網平臺本身也是依靠賣廣告來實現流量變現,那么既做裁判又當運動員的情況下,競爭又怎么會公平呢?
早在 2019 年 12 月,法國反壟斷部門 " 競爭管理局 "(FCA)宣布對谷歌處以 1.5 億歐元的罰款,原因就是其存在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利用在搜索市場的主導地位,為其廣告平臺 Google Ads 設置不公平條款。此后在 2021 年,美國多個州總檢察長聯合起訴谷歌的反壟斷案中,谷歌被控多年來在其廣告拍賣的定價和流程上誤導出版商和廣告主,壓低了出版商的銷售額、同時提高了廣告主的價格。
特別是自 2020 年以來,隨著此次疫情的出現,導致全球廣告主投入的下降,也進一步使得新聞機構的營收下降更為明顯。廣告買不動,自然就要考慮模仿 Netflix、Spotify 等流媒體平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內容了。
當然,如今新聞機構做內容付費已經是其數字化轉型的一部分,但迄今為止也只有少數知名媒體做成了。既然直接向消費者收費的計劃落空,谷歌、Meta 等長期依靠新聞機構的內容獲取流量的平臺,也就被 " 盯上 " 了。
其實新聞機構的想法很簡單,那就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自身將內容通過報紙、雜志等方式銷售的難度越來越大,但谷歌等公司依靠互聯網將內容變成流量的難度卻不高。更何況這些平臺其實是有 " 原罪 " 的,它們利用技術優勢壓榨傳統媒體的事實也早已被披露。
所以谷歌之所以被逼著簽了 " 城下之盟 ",一方面是因為歐盟的法律大棒,另一方面或許也是因為其自己并沒有生產內容的能力、只是 " 搬運工 "。
從一個角度來看,如今谷歌與歐盟出版商達成付費協議,無疑同樣也是當今互聯網行業失去魔力、不再被寬容的另一種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