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消息,據媒體報道,因認為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海底撈”一紙訴狀將“河底撈”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資料顯示,“河底撈”餐館于2018年9月20日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為中餐服務,經營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路105號二樓西頭,河底撈餐館正門上方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家常菜”正門右側宣傳招牌為“河底撈,吃洞庭河鮮就到河底撈”,正門處的木制招牌則為“河底撈好味道”六個字。
其中“河底撈”整體采用藝術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點水則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底”字下面的點則是由一個魚形圖像所代替。并且整個招牌上方都有一個活蹦亂跳的魚的圖像。
“海底撈”認為“河底撈”餐館擅自在其開設飯店的牌匾以及服務用品上使用“河底撈”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河底撈”字號。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河底撈餐館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河底撈”商標,屬于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侵犯了告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專用權。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文字的整體字形方面,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原告海底撈公司其注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而再看“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并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而“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的魚的圖像構成。
讀音方面“河”字與“海”字,雖然拼音都是H開頭,但是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兩者讀音均無任何相似性。河底撈餐館店鋪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鋪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均無相似性。
其次,海底撈公司旗下所有店鋪經營的菜譜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鍋,而河底撈餐館經營的菜譜是典型的湘菜系列,雖然河底撈餐館菜譜有火鍋菜品,但其火鍋也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經營的火鍋存在一定的差別,大多數為河鮮火鍋,通過其菜單和店鋪門口海報宣傳可以看出,其在門口招牌以及菜單海報上都是針對其湘菜系列進行宣傳。
因此,無論從字體的字形、讀音、構圖、顏色,還是從原告、被告經營的菜品等方面,均不會使一般的消費者對河底撈的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海底撈之間有特定的聯系,故被告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注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