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消息, 經國務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執行《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64號)中關于20種商品“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的規定。
20種商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和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餐料(指調味品、肉禽蛋菜、水產品、水果、飲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據了解,《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中指出,對國內已經引進技術并大量生產,能夠滿足國內需要的,或國家已大量投資,需要適當保護其正常發展的,以及進口稅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減免稅,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列出目錄分期實施。
其中提到20種商品(不包括生產該類產品定點企業為生產所進口的散件和關鍵件),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