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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考點: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
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注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人必定要實施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虛假出資罪中的行為人由于虛假出資不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因而不會去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而只是欺騙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比如將虛假的驗資證明交給其他股東,謊稱已足額出資。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這種差別,使得虛報注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卻是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法律 教育 網
第三,在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上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可以表現為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為。
兩罪的犯罪主體有所不同。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當然,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可能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為了虛報注冊資本而虛假出資,那么其虛假出資行為屬于為了實施虛報注冊資本罪采取的手段行為。如果虛假出資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那么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選擇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