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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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考點:誹謗罪的內容
(一)概念與特征
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首先,所謂“捏造并散布”,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實。所謂捏造的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制造虛假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有損對他人的社會評價、具有某種程度的具體內容的事實。根據司法解釋,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行為人散布的是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有可能構成侮辱罪)其次,必須針對特定的人進行誹謗。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誹謗時雖未具體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體被害人的,仍構成誹謗罪。
2.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虛假的事實。
3.根據刑法規定,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誹謗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內容惡毒、后果嚴重等等。
(二)認定
誹謗罪與侮辱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有兩點:(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并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被害婦女并無婚外性行為的事實,但行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婦女有婚外性行為的事實,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如果被害婦女有婚外性行為,行為人為了損害其名譽,散布這種婚外性行為的事實,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