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件介紹
對犯罪故意的理解與認定除了掌握上述種類與特征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將犯罪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相區別。犯罪故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定內容,具體表現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認識與希望或放任態度,而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為人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例如,行為人進行正當防衛時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再如,行為人為了抽煙而劃火柴但因疏忽造成火災的,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其劃火柴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2、要將犯罪故意與單純的認識或者單純的目的相區別。故意足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認識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犯罪故意時,可能將間接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用“認識到……”代替故意時,可能將過失歸人故意。這都是不妥當的。
3、要將總則條文規定的“明知”與分則條文規定的“明知”相區別。刑法總則規定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分則某些條文對犯罪規定了“明知”的特定內容(參見刑法第312條)這兩種“明知”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總則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構成要素,分則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構成要素;只有具備分則中的“明知”,才能產生總則中的“明知”,但分則中的“明知”不等于總則中的“明知”,只是總則中的“明知”的前提。
4、要將合理推定與主觀臆斷相區別。這里的推定是指根據客觀事實推導行為人的心狀態。客觀事實是檢驗行為人心理狀態的根據,通過運用證據而得出結論與通過推定而得出結論這種手段之間的區別僅僅是一種程度上的區別。司法機關可以運用推定方法證明行為人有無故意心理狀態,如根據行為人接受贓物的時間、地點、品種、數量、價格等推定行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當然,推定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根據,這是與主觀臆斷的區別所在;推定時應允許被告人提出相反證據以克服推定在特殊情況下的虛假性;推定方法只應在“故意”有無不清,又無法找出證據證明時加以運用,不得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凋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