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件介紹
國有土地使用權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第54條)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集體土地使用權
1、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進行分類的各項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別對應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農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承包(因此又被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中主要采用帶有社會保障性質的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身份密切相關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標、拍賣及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分配;
(3)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投資;
(4)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劃撥。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經營權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通過承包方式取得農用地使用權的,其權利的取得,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使用權人轉讓、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