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件介紹
環境民事責任
1.概念: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侵害了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因承擔的民事責任。
2.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原則。并且行為人不得以達標排放作為免除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
3.構成要件:
(1)實施了致害行為;
(2)發生了損害后果;
(3)致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免責事由: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者自我致害;
(3)第三者過錯。
5.責任形式:《環境保護法》排除危害,賠償損失;《民法通則》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都能適用。
6.訴訟時效: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7.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環境行政調解處理(不是必經程序,也不是最終程序)和環境民事訴訟。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注意:舉證責任倒置(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與環境污染危害無關就推定因果關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