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件介紹
“司法搶灘”的探索所謂“司法搶灘”,大體是指司法機關(主要是最高司法機關)以既有職能辦基礎、不斷搶占新的職權行使領域,在事實上改變憲法規(guī)定的權力配置格局關使之于已有利的行為和活動。
“司法搶灘”是要有一定的現(xiàn)實基礎的,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憲法本身并沒有給司法機關留下多少直接適用憲法的空間。
一方面,按現(xiàn)行憲法的精神,我國法院很難有權直接適用憲法,也很難說有權針對憲法條文做出法律解釋性質(zhì)的“批復”,甚至也沒有充分證據(jù)認定它有權對任何一類當事人的行為等作出合憲或違憲的判斷,因為法院并無解釋憲法的職權。
另一方面,我國制定法傳統(tǒng)原則上不容許法官造法,而在我國憲法架構下,各極法院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對其負責,受其監(jiān)督。任何一級法院都無權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活動說三道四,任何一級法院都不敢也不可能過多搶占屬于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職權。
我國法學界和法律界一些人大對“司法搶灘”寄予了很大的希望,這是可以理解的。
不少人認為,司法機關辦事的規(guī)范性、程序性強,容易接近,專業(yè)背景可信度高,因而可能在憲法適用上有所作為。而對于法院和法官來說,一有機會就擴張自己的權力,仍是一種職能特點。希望通過強化憲法的司法適用來解決社會面臨的一些問題,但不能脫離我國的實際,不能過高地估計法院的地估計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有意無意地將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與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相類比,或者設想為集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一身的法院。
須知,這意味著主張將現(xiàn)在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掌握的憲法監(jiān)督實施權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掌握的充分解釋權都轉(zhuǎn)移到最高法院手中,意味著可以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法進行合憲性審查。這樣,最高法院就取得了最高的憲法地位。顯然這已不是什么“司法改革”的問題了,它已改變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憲法已到了改變基本架構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