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31 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將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文化和旅游部將從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在線旅游企業加強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不得為“不合理低價”旅游提供交易機會,并主動公示全國旅游投訴渠道,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此次規定把“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作為首要立法目的,集中總結市場管理、行業發展經驗與教訓,明確回應近年來社會反映的熱點、市場監管的難點、行業發展的痛點,填補了在線旅游領域立法的空白。
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服務的經營活動。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既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主體,又壓實了平臺企業責任。
規定強調了平臺提供旅游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其中第十二條稱: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