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內媒體報道,近日,《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已審議通過,自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
在線旅游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后臺記錄和保存。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旅游者同意;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與旅游者發生旅游糾紛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損害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救助。
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