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8月31日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據悉,《規定》共計五章三十八條,分別是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及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在線旅游經營者包括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規定要求,社交網絡平臺、移動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務從事違法違規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旅游者同意。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產品代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
另外,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游產品時,應當為有購買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