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高校命名最新規范】據教育部官網消息,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并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于發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范,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系、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范。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應遵循以下規范:
(一)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二)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學科或行業字段,應遵循以下規范:
(一)農林、師范院校在合并、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范名稱,確保農林、師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并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 2 個。
(三)避免盲目追隨行業的發展變化而頻繁變更。
(四)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范圍內應具有區分度。
高等學校使用英文譯名,應遵循以下規范:
(一)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
(二)學校名稱為“大學”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university”。
(三)學校名稱為“學院”的,對應的英文翻譯為“college”,或根據學科類型,也可以翻譯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高等學校名稱,還應遵循以下規范:
(一)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
(二)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
(三)避免與其他學校名稱相近,引起混淆。
(四)字數原則上控制在 12 字以內。
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
《暫行辦法》強調, 高等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歷史與聲譽的校名無形資產,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 10 年。對于服務國家和區域重大戰略等特殊情況的高等學校命名事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