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上海三中院發布消息,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主犯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其余 8 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2015 年至 2019 年 4 月間,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閆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張某、王某圳、呂某某、李某某等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專門復制樂高公司創作的美術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裝玩具等 47 個系列663款拼裝積木玩具產品,并冠以“樂拼”品牌銷售。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于復制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帶有“汕頭市樂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樣的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復制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樂拼公司的玩具、圖冊與樂高公司的玩具、圖冊均基本相同,構成復制關系。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 9 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屬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同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余 8 名被告人系從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