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二審日前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于某需返還京東公司提供的競業限制補償金87276元,以及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22913.7元。
天眼查APP顯示,2015年4月于某入職京東,任物流開放業務部相關負責人,雙方簽訂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7年5月17日,于某因個人原因辭職,并在關于要求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的通知上簽字,要求于某從離職生效之日起算12個月內不得進入與京東從事、經營或投資相同或類似業務,具有競爭關系或沖突的任何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實體及其下屬或關聯公司。
于某自稱隨后入職上海某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洗護用品的快銷顧問咨詢工作。但京東發現其入職阿里巴巴旗下菜鳥網絡,遂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提起仲裁。2019年8月30日,京開勞人仲委作出京開勞人仲字[2019]第599號裁決書,裁決于某向京東貿易公司返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72760元,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7276元。
于某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于某違反京東競業限制義務,一審判處于某返還京東競業限制補償金87276元,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22913.7元。
于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2020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 虎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