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9月9日 消息:據 21 世紀經濟報道, 9 月 8 日,杭州是蕭山區法院對“李佳琦人格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判賠償 16 萬元。
去年 9 月,畢某、盧某在杭州注冊成立了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佳琦名義生產、銷售“李佳琦嚴選”自熱速食,并在包裝中使用了李佳琦的肖像。
粉絲發現后將侵權產品郵寄給了李佳琦。今年 3 月,李佳琦起訴兩家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106 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產品名稱、包裝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因李佳琦未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故根據其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等,酌情認定其經濟損失為 16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