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肖像亂用是要付出代價的。近日,一商貿公司在拼多多開店鋪賣面膜期間,使用知名演員孫麗肖像,被孫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而商戶只愿意賠償1000元。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判商戶賠償1.5萬。
明星肖像權侵權案件近年來越來越多,明星一方一直表示,維權成本與賠償金額不成正比,而一些商家則認為,作為明星,肖像權也要有邊界。
知名演員孫儷,真實名字為孫麗,其在中國知名度非常高。去年,孫儷一方發現拼多多店鋪“某美容工具專營店”設置2個鏈接,銷售“買二送一葡萄籽玻尿酸面膜”,商品配圖使用孫麗肖像1張,共計4處,產品售價分別為27.8、187.8元。根據鏈接顯示,銷量分別達到2513件、1萬件。
隨后,孫儷一方向該商貿公司郵寄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隨后,又將該商貿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報賠禮道歉、致歉時間連續不少于15天;賠償肖像使用費20萬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商貿公司表示,雖然拼多多頁面顯示銷量非常大,但實際成交量總共只有4個訂單,總計實收金額只有9毛錢。基本判斷為刷單。
一審法院認為,孫麗系演藝人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被告公司將孫麗的肖像照直接用于其拼多多店鋪銷售的產品上,可能為其帶來實際利益。被告上述顯示兩類商品的銷量,頁面顯示分別拼2513件、1萬件,但根據后臺數據顯示,屬于刷單行為,該銷售收入雖然極低,但是刷單行為可能會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產品銷量高,從而誘導消費者購買該產品,也應承擔其可能產生的商業風險和法律責任。
經過綜合考慮孫麗的社會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及損害后果等因素對孫麗的經濟損失,酌情確定判決被告在拼多多店鋪“美容工具專營店”中連續三日登載聲明,向原告孫麗賠禮道歉,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依據原告孫麗的申請,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賠償原告孫麗經濟損失15000元。
之后,該商貿公司認為不合理,于是上訴,要求降低賠償金額到500元。前不久,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最終維持原判。
近些年,由于社會大眾的邊界意識較弱,導致侵權行為不斷發生,名人維權的案件數量也不斷增加。而圍觀名人維權的普通人,或許為名人也有與自己一樣的煩惱而略感心理平衡,名人也有普通人的苦衷,訴訟成本高且結果難預料已成常態。
名人侵犯名譽權、肖像權案件賠償金難確定,究其原因主要是損失或侵權人的獲益不易證明界定。盡管國內的立法在不斷完善,但維權成本較高,賠償金額較少,且取證難度大,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有人曾說過,做名人就是在“賣這張臉”,有時候,一些小地方的產品可能隨隨便便用了名人的肖像,但即使知道了,也沒有辦法迅速搜集證據;即使搜集到了證據,又可能面臨賠償低、執行難問題。
在普通人看來,名人維權有著天然的便利。但當碰到生活中那些沒辦法輕易解決的麻煩事時,即便是名人也會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