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上映這么多年了,直到這兩天才有想要點開的想法。在看電影之前,對這部電影的預設是“揭露社會現實”“刻畫人類絕望”的電影。我一直都挺討厭這類主題的電影的,把這些不堪與無奈赤裸裸地呈現在熒幕前,對于編劇、導演、演員和觀眾都是非常痛苦的。我狹隘地認為這不應該是影視娛樂要帶給人的體驗,所以一直以來在影視劇的選擇上面更傾向于“love & peace”一類的主題。
看到半夜,自己躺在床簾營造的私密空間里,周圍一片漆黑,也是在這種靜謐的環境中,思緒變得更加敏銳起來。聯想到了《小偷家族》這部電影。人可以在這種秩序形成的框架內被逼成這副模樣,就會讓我不由得去思考。什么是善,什么是惡,什么是法?法律憑什么可以“自作主張”地在利益衡量中選擇以侵害這種利益的方式保護另一種利益,它的效力來自于哪里,制定法律的出發點又是什么?
鄭玉雙老師在講法原的時候,提到:藥企、管理者和個人之間存在著無法調和的利益沖突。之前學知識產權法的時候,整個學期幾乎沒有認真聽過一節課,但是唯獨記得老師說過的:知識產權法的制定目的就是為了讓好的東西被更多人享受到。知識產權法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這個東西本身,保護它只是一種手段,最終要實現的是鼓勵更多造福于人類的發明創造。
又想起了國際法中提到的,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在貧困國家貧困地區生產和使用研發技術含量很高的醫藥不需要經過研發國的許可。把這三部法結合起來的時候,就會開始意識到,致力于成為司法者的自己一直對于立法領域不屑一顧,認為法律只不過是一種工具,立法者如何制定并不重要,司法者只需要聽命于命令并且機械地適用就足夠了。對于立法背后的目的,立法者的權益衡量,司法者不需要過多關注,也沒有權力過多干預。
但是,法律從象牙塔到現實生活的適用,存在難以預料的復雜情況。所以在法律規制的社會中出現問題時,我們需要去回溯,法律為什么這么制定,這樣制定真的有利于實現立法目的嗎?有沒有能夠以損害此種利益更小的方式來保護彼種利益?要想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法律是怎么一步步向善,以實現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平衡利益沖突,這些都需要立法者不斷去推動,去呼吁,去引發關注的。
他們的努力也需要被關注,他們的錯誤也需要被凝視。而不是膚淺地認為,看起來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們只是不痛不癢地扔了一部規范來,發布著讓人民大眾去遵守這種死板的命令。法律是從抽象到具體的精美邏輯框架。我一直喜歡籠統抽象的表述,因為一旦具體起來,就會出錯,為了避免出錯,所以避免具體。對于法律我也是同樣的態度。但這并不是一個法律人該有的想法。
在不斷修復bug的過程中,整個體系又會往精致的方向發展。這中間需要付出的努力是以數十年上百年這種單位來衡量和計算的,片中體現的法律適用現實的沖突,也是法律bug的體現,也在促使著立法者去反思這個邏輯體系的完善性。最后的圣母式結局(男主在法庭上發表的個人陳述+去監獄路上被眾多病人摘口罩目送)讓人覺得渲染過分了,無非就是主角眼含熱淚,最后奪眶而出的感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