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產品利益的損失?
信托利益相對各種信托理財產品來講,不論是對投資者還是普通人都是一個比較冷門的知識點,本文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什么信托利益的損失,以及信托利益所具有的特點有哪些?
什么是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一般被認為是無效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所造成的損害。具體到合同領域,即被害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導致無利益。履行利益與信托利益相對應,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履行利益補償的邏輯起點是假定合同由當事人完全履行,信賴利益則是假定合同簽訂行為從未發生,并回到雙方不接觸的初始階段。
信托利益主要適用于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基于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約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導致信賴人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能得到補償。
信托利益喪失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信托利益的損失應為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因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直接支付的各種費用。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因依賴對方訂立合同作為真實意思表示而與對方聯系、參觀現場所發生的費用,如機票等交通費、差旅費等。二是為簽訂合同所發生的準備費用,如律師費、盡職調查審計費等。最后是談判的勞務費,如會計服務費、起草合同文本的律師費等。
第二,信托利益的喪失應當明確。也就是說,雖然合同尚未成立,但受害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合同可以成立,只有由于受害方的惡意或過錯,受害方所發生的費用才損失,加害人的過錯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不僅存在因果關系,而且受害人的損失也可以由因果關系直接確定。
第三,信托利益的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受害方有獲得利益的機會,而受害方由于受害方的過錯而失去這些機會,從而導致合同的失敗和未生效。信賴利益的喪失應當是明確的,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而造成的受害方機會損失相對模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易認定,規模難以把握。因此間接損失作為機會利益的損失不包括在信賴利益的范圍之內。
第四,并非所有的信托利益損失都能得到支持,信托利益的喪失應當是合理的。以律師服務費為例,律師在承包階段提供法律服務是必要的,是承包的必要支出,但各地區有律師費指導標準,超出標準的部分不合理,無法支持。
第五,信托利益的損失不得超過履行利息。也就是說,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對受害方的賠償,不應超過合同有效履行時所能獲得的利益。因此履約利息是信賴利益損失的上限。
第六,可預見性原則。信賴利益的損失原則上不得超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不得超過合同生效或者成立時相對人可能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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