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概念是什么?
信托概述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罰的行為。概括的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信托不僅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信托業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當代信托行業最早伴隨改革開放萌生,對于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閑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產權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勢在必行,信托“一法兩規”的頒布將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據初步統計,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場已經推出了四十幾個信托產品,吸收信托資金逾70億元。同時,證券市場基金作為一種標準化和典型的信托產品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國信托業是在混沌中誕生、在不斷清理整頓中發展起來的。在中國,信托業務因為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環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夠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并重組、改制顧問到租賃、擔保,信托公司能夠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幾乎涵蓋了儲蓄、證券經紀、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業務。但也正因為其業務范圍廣,導致了信托業市場定位有問題,信托投資公司什么都做,成為”金融百貨公司”,最終導致”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信托投資公司違規現象嚴重,這些違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超范圍的違規經營,比如說高息攬儲與銀行爭奪存款、非法集資等。信托公司曾一度成為金融欺詐的代名詞,是被公認的”壞孩子”。
信托術語
1.信托行為。在達成一項信托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者與受委托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托人立下遺矚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鑒訂不同的合同,但屬于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托部門發給委托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2.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是指通過信托行為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財產。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或然權益)。
3.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托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取得高額收益等。
4.受益權證書。受益權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托存款證書。
5.信托報酬。信托報酬是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部門在辦理信托事務后所取得的報酬。信托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托報酬的多少,依據受托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托當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授人信用,即是信托財產的所有者,是讓受托人適從其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理的人。除未成年人外,凡擁有財產者,無論是個人、法人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團體,都可以成為委托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理的人。在美國和日本、受托人都是法人。英國的受托人,有個人,也有法人。各國情況是不一樣的,但是,各國受托人都有資格限制,因為受托人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
3.受益人: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如遺囑信托中承受遺產的人就是受益人。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這種信托形式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受益人是第三者則這種信托叫他益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稱為信托關系人。信托關系人圍繞信托財產而產生的經濟關系叫信托關系。
信托的特點
1.以信用為基礎,任何類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對受托人信用的基礎上,如果受托人不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為就不會產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運用,所得收益歸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約定的信托報酬。
3.財產權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須享有財產的所有權(或支配權),受托者才能接受這項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財產上的法定權利。
4.信托是多邊的經濟關系。信托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關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時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時受益人不止一個人。而商業銀行一般貸款是涉及到銀行和貸款單位兩個方面。
5. 信托按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信托機構不承擔損失風險。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對財產進行經營管理,收益歸受益者所有,虧損也由受益者負擔。
信托業務的主要類型
中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乃至信托投資者投資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對信托業務進行清晰地認識,因而首先要對信托業務的分類進行認識。
由于劃分信托業務種類的標準不同,信托業務的種類非常繁多,比如,以委托人為標準劃分,信托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信托成立的方式為標準劃分,信托可以分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劃分,信托可以分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以及金錢債權信托:以受益人為標準劃分,信托又可以分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等等。無論信托種類如何劃分,每一種劃分都只是從一個方面反映了信托業務的性質,每種劃分方法又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例如,一項信托業務,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它可以分別是個人信托、任意信托、不動產信托和私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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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劃分
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托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稱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稱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托業務都屬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與任意信托相對應的一種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當事人之間原本并沒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但他并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托一個受托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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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劃分
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信托業務分為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和金錢債權信托。
(一)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托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目前,金錢信托是各國信托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托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托
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別具體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于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托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托。
2.指定金錢信托
在這種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托人決定,比如委托人只說明金錢要用于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托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運用形式、范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后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將每個委托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托
非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范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托的資金運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購買公債和用于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于以上金錢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這種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開始時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信托終了時,受托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托終了,受托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目前,在我國信托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中,金錢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形式。
(二) 有價證券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后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 不動產信托
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 動產信托
動產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托財產而設定的信托。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并在這個過程中為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托
金錢債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后,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并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即委托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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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信托目的為標準劃分
以信托目的為標準,信托可以劃分為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一)擔保信托
擔保信托是指以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保護受托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當受托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托業務后,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并不運用信托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財產,保證信托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就是一項擔保信托。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是西方國家信托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從舉債的角度看,債務人舉債必須要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或以信譽擔保,或以財產擔保,以財產擔保居多。在其它的舉債形式中,比如從銀行借款,企業可以直接把擔保品交給銀行,由銀行在借貸期間持有擔保品。這樣擔保品可以直接由債權人持有,但在發行公司債券時,舉債企業面臨的是為數眾多并且不確定的債權人,舉債企業不可能讓每一個債權人都能直接持有企業提供的擔保品,企業就必須為眾多債權人確定一個擔保品的持有人,在債券還本以前,由這個持有人為眾多債權人持有擔保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此企業可以向信托機構申請附擔保公司債信托,由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妥善保管擔保品,待企業償還債券本息以后,再把擔保品交還給發債的企業。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護信托財產的完整,保護信托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財產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托
處理信托是指改變信托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托業務。在處理信托中,信托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托
這種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財產,最后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后再將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托財產。這種信托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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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劃分
以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信托可以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范圍之內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托。即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商法規定的范圍之內的信托。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價證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等事項的信托為商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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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委托人的角度對信托的劃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個人信托
個人信托是指以個人(自然人)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個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資格條件就可以設立信托。個人信托的開展與個人財產的持有狀況及傳統習慣有很大的關系。個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個人信托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契約,委托信托機構在委托人在世時就開始辦理有關的事項。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開始生效。生前信托都與個人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關,但具體到每個人目的多種多樣。委托人設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機構受托辦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項事務。身后信托與生前信托的區別在于信托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約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時就與信托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托人去世后,還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發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產有關,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社團等作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與法人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企業發行債券、銷售設備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財產價值巨大,個人作為受托人難以承擔這樣巨大的責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信托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后來,隨著各種企業公司等法人機構的出現,法人信托業務也逐漸發展起來,法人信托成為信托公司的重要業務。法人設定信托的目的都與法人自身的經營有緊密關系,但具體形式各異,主要包括: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動產信托、雇員受益信托、商務管理信托等等。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是指既可以由個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主要包括:不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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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為標準劃分
以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為標準,信托可以分為營業信托與非營業信托。
(一) 營業信托
營業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托業務。營業信托是在信托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出現的,在信托發展的早期,受托人大多是個人,所以不存在營業信托,后來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私營機構出現了。這類機構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是收取報酬獲得利潤,信托機構的出現是信托業發展的自然結果。同時它又促進了信托業的發展。目前,世界各國絕大部分的信托業務屬于營業信托。
(二) 非營業信托
非營業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托業務。信托產生的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委托人尋找的受托人也大多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大多是為了私人情誼,而不是盈利。委托人有時也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但這只能看作是一種謝意。從受托人角度看,他并不以收取這種報酬為目的。這樣的信托就是非營業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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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托的劃分
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托進行劃分,可以將信托分為四類: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一) 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指定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從信托性質上看,信托主要是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為他人利益而產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后來,由于社會的發展,委托人開始利用信托為自己謀利益,也就出現了委托人將自己定為受益人的情形。通過這種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項委托給信托機構去做,利用信托機構的專門人才和專業設施,使財產獲取更大的收益。
(二) 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這種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財產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種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所謂特定的受益人是從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來看的,如果受益人與委托人之間有經濟利害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設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為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那么這種信托可視作私益信托。例如雇員受益信托是企業為本企業職工設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時是全體企業職工,但這種信托仍屬于私益信托,因為企業為職工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為使職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最終使企業獲利。
(四)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而設立的信托。例如為促進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社會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為社會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等等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確定的,凡是符合公益信托受益人資格的勻可作受益人。公益信托的發展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同時公益信托又極大地促進了公益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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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準劃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域為依據,信托可以分為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
(一)國內信托
信托業務所涉及的范圍限于一國境內,或者說信托財產的運用只限于一國的范圍之內即是國內信托。
(二)國際信托
國際信托是指信托業務所涉及的事項已超出了一國的范圍,引起了信托財產在國與國之間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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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業務范圍為標準劃分
以業務范圍為標準,可以將信托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一)廣義信托
廣義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兩類業務。它們同樣都是財產代為管理制度,信托機構也都辦理這兩類業務。但嚴格地說,信托與代理是不同的,從當事人來看,信托有三個當事人,而代理只有兩個當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稱受托人,被代理人也稱委托人;從財產上看,信托需要轉移財產權,代理則不需要轉移財產權;從權限上看,信托業務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并有較大的權限,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業務,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約。
(二)狹義信托
狹義信托僅僅指財產所有權需要轉移的信托業務,即我們在信托定義里所規定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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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概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