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大幅下調,逼近城投非標產品收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當前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二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三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四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于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五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長期以來,關于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金融機構有接入征信的國家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但民間借貸暫時無法接入征信(除P2P因為行業清退原因),本身違約懲戒手段就相對有限。另外,LPR是正規金融的利率錨,這塊受央行貨幣政策的直接影響;民間借貸是傳導來的間接影響,其市場利率有可能與正規金融利率走勢背離。
進元財富認為此次規范的調整,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大幅下調,實際利率已十分逼近城投平臺非標融資產品,而城投平臺非標融資產品屬國資背景平臺融資,安全性無疑較民間借貸高出不少。收益相近、安全性存在明顯區別,作為個人投資者何不轉投城投信托定融產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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