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發債條件放松利好債務置換
2019年滬深交易所窗口指導,城投公司六個月內到期或含權到期的債務,允許借新還舊放開“單50%”上限限制,但募集資金只能用于借新還舊,不準用于補充流動性,不準用于新增項目。此次交易所放松城投公司債發行條件,有助于隱性債務風險防范。
歷史上城投公司交易所發債的政策口徑發生過三次調整
第一次是證監會于2015年1月發布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擴大了債券發行主體,允許非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但明文規定發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由于國發43號文明確提出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應剝離城投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因此該辦法對地方融資平臺在交易所發債的限制是國發43號文宗旨的延續。
第二次是2015年7月,證監會借落實國發43號文要求之際,對類平臺做出新口徑認定,即除下列兩類發行人之外的“類平臺”允許發行公司債:一是被列入中國銀監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名單(監管類);二是因“雙50%”標準被限制發行的平臺,即最近三年(非公開發行的為最近兩年)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現金流入與發行人經營活動現金流入占比平均超過50%,且最近三年(非公開發行的為最近兩年)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收入與營業收入占比平均超過50%。從不允許地方融資平臺在交易所發債到允許負面清單之外的“類平臺”發債是證監會對融資平臺發債條件的放松,背景是當時國內經濟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基建對經濟的托底尤為重要。
第三次是2016年9月,交易所對多家券商進行窗口指導,將“雙50%”門檻調整為“單50%”,即只要來自政府的收入超過50%就無法發債。調整的原因是發行人對原先“地方政府的現金流占比超過50%”的限制容易通過會計處理方式進行規避。由“雙50%”限制到“單50%”限制實際上是城投發債條件的收緊,這表明2016年四季度財政部劃清地方政府債務的力度在逐步強化,這一時期的政策收緊和當時的經濟小周期復蘇緊密相關。
發行條件放松對城投公司影響幾何
愛信托認為本次窗口指導屬于第四次調整,此次政策思路的轉變主要是出于金融防風險的考慮,在地方政府賣地還債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允許城投平臺借新還舊有助于用時間換空間,有序穩妥化解地方隱性債務,與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鼓勵采取市場化方式,妥善解決融資平臺到期債務問題”也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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