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資平臺城投公司債發行政策梳理
自2015年《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以來,證監會及交易所對于公司債的監管主要采取窗口指導的方式,經歷了4次窗口指導的政策更迭后,目前城投平臺發行公司債所需達到的要求核心在于兩點:(1)不在銀監會融資平臺名單內;(2)滿足“單50%”指標。
回顧公司債發行政策的歷史沿革歷程,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標志著公司債品種的誕生,但由于試點公司范圍僅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門檻較高,因此城投平臺初期發行公司債規模一直較小。
2015年1月《辦法》發布,將公司債發行主體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雖然《辦法》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排除在外,但在實際操作中,證監會對已經退出銀監會平臺名單的類平臺公司有所放松,并于2015年7月制定了“雙50%”的甄別標準[1]。至此,城投公司債才迅速擴容。2016年9月2日的窗口指導則將“雙50%”收緊為“單50%”,并調整了指標計算方法。
2019年3月,交易所窗口指導放松了地方融資平臺發行公司債的申報條件,對于6個月內到期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公司債,放開“單50%”的限制,但不允許配套補流。該政策對兩類城投利好明顯:(1)2016年9月之前發行過公司債,但之后未發行過公司債的城投。(2)因募集資金用于省級保障房項目發行過公司債的城投。(詳見報告《如果交易所放松借新還舊,哪些城投明顯受益?》)
2019年10月,有券商接到證監會窗口指導,2019年9月19日以后受理的私募公司債,規模超過凈資產40%的部分只能用于借新還舊;公私募分別獨立按凈資產40%測算額度。同時,按照新老劃斷政策,9月19日之前受理或已拿批文的私募債,不受該窗口指導影響,可以按約定用途使用。城投平臺發行私募公司債的募集資金用途受到一定限制。
發改委對城投平臺發行企業債相關政策的頒布主要采取發文的形式。相對于證監會與交易商協會,發改委發布的政策數量較多,監管較為嚴格、維度也相對全面,在發行規模、擔保措施、區域經濟債務指標、評級機構聘用等方面均有詳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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