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產品出現風險,信托公司會主動賠付嗎?
先說答案:有的會,有的不會。信托公司會賠的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一、信托公司自愿剛性兌付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托項目出現兌付困難、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無法按時收回的情況下,信托公司自掏腰包或協調第三方資金墊付投資者本金甚至收益的情況。盡管資管新規(全稱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打破剛兌,監管層也一直在號召打破剛兌,但目前情況下,為了維護聲譽和監管評級,部分信托公司依然自愿對投資者剛性兌付,最為典型的是雪松信托(原中江信托)。
截止2019年4月,中江信托的逾期項目規模共計約79億元,共涉及2471個投資者。雪松集團入股中江信托后,將中江信托改名為雪松信托,并豪邁地表示兌付所有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目前正在分批兌付中,已經完成6億金額的首批兌付工作。
雪松信托剛兌事件在行業內是標志性的。第一,監管層沒有處罰,因為資管新規明確規定:凡是剛兌,一律處罰。然而雪松信托大張旗鼓地剛兌,監管層卻靜悄悄,這讓許多有能力也愿意剛兌、或者因為某些原因不得不剛兌的信托公司又鼓起了剛兌的勇氣。第二,雪松信托涅槃重生了,重振了投資者信心,有投資者在兌付現場表示以后還要買雪松信托的產品,因為剛兌體現了社會責任感。這是多么魔幻的現實。
二、法院判決信托公司賠償投資者
這種情況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信托公司未盡職管理,存在過錯;
2、信托公司的過錯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信托法》規定,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根據《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所有的集合資金信托合同都要寫明:“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所以只要信托公司管理不當,是必然要賠付投資者的。
信托公司的盡職管理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有無誤導性推介?是否及時、準確進行信息披露?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是否挪用信托資金?投后管理是否到位?資產處置方式是否合適?資產處置價格是否市場公允價格?是否利用受托人地位在本項目中謀取不當利益?所以投資者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時,就應該注意保存證據,如理財經理發送的項目信息、溝通記錄等。
購買之后,投資者在法律上的身份為信托的受益人,享有知情權,可要求查閱信托賬冊、信息披露情況,以了解信托產品的運行情況和信托公司的管理措施。由于信托公司需要證明自身并無管理不當,故舉證責任較重。實踐中,法院判決信托公司賠償投資者本金和收益的案例也時有發生。如2019年的新華信托與帝多農業營業信托糾紛案,重慶高院判決新華信托賠償受益人全額本金4000萬元,以及按照24%/年計算的損失金額。感興趣的朋友可自行搜索“重慶絕版別墅爛尾記:新華信托被判賠4000萬”。
再如新華信托與錢某某信托糾紛案(案號:(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5004號),新華信托因信息披露不當,被重慶第一中級法院判決賠償受益人錢某某全額本金102萬和按照11%/年計算的預期收益。
三、小結
對于投資者而言,購買信托產品不能只聽理財經理口頭描述,一定要收集信托公司對該產品的書面介紹信息,仔細查閱該項目的風險提示信息。
投資者在持有信托產品期間,并不是每季度等著分配收益就可以了,一定要行使受益人的權利,關注該產品的信息披露,如有疑問可要求信托公司書面解釋。如果非常不幸地發生了投資虧損,投資者切忌采取靜坐、堵門等極端方式,避免因擾亂公共秩序反而觸犯相關法律。
投資者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結合之前收集到的信息,冷靜分析信托公司是否履職不當,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該項目的全套賬冊、管理資料等。積極了解項目信息,對信托公司也是一種壓力,會推動信托公司盡快解決問題。
同時,投資者還可以向當地銀保監局投訴,利用監管部門向信托公司施壓。投資者也可以直接將信托公司訴至法院,如信托公司存在履職不當行為,投資者完全可以拿回全額本金和收益。
投資者可以選擇一個好的三方財富公司買信托產品,例如可以去愛信托購買,他們主要做政信類的產品,售前,售后服務都是很好的,如果遇到項目延期,他們也會盡職去幫投資者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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