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9月14日 消息:最高人民法院 13 日發布了《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和《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該文件對依法妥善處理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作出了規范,懲治涉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并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并將入罪數額從“五十萬元以上”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指導意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一)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
(二)未審核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
(三)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
(四)其他未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