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風險穩定評估,是指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
為提高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及專業技能,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緊跟新技術、新職業發展變化,建立職業分類動態調整機制,加快職業標準開發工作”要求,促進職業教育培訓質量提升,推進新職業認證體系和職業培訓體系建設,中國投資協會咨詢專業委員會決定聯合國胤時代(北京)技術培訓中心共同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崗位能力培訓和等級考試工作。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是以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為基礎,結合調查、分析、論證、評估、報批、核準等多方工作的新型高度融合型人才,是企業改制、征地拆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機構改革、重點項目建設等穩評領域的實施者和必備專業人才。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由中國投資協會咨詢專業委員會、國胤時代(北京)技術培訓中心組織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份六次考試,考試合格后由中國國家人事人才網培訓網頒發合規證書。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具有事項報備職責、開展評估職責、管控風險職責、化解矛盾職責、提出評估結論職責、撰寫評估報告職責,從根本上講,是一種對事項實施全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排查,同時進行有效管控,不致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的工作,并最終根據評估情況撰寫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2018年6月25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文件第二十五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國務院各部門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2019年05月08日,國務院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發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堅持將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標志著風險評估工作已進入新一階段。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的培養目標是培養面向未來社會穩定需要,適應未來社會發展需求,基礎理論扎實、專業知識寬廣、實踐能力突出、人文素養深厚,掌握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知識和基本方法,并具有創新能力和領導意識的社會棟梁與專業精英。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的職業化培訓和評定針對人群廣泛,包括國企私企、拆遷機構、評估機構、環評機構、安評機構、安全生產單位、重點項目建設等各個領域人員和有志于從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各類人員等。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涉及面廣,雖不難做,但難做好,隨著黨和國家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視與日俱增,各行各業對專業人才的需求也日趨旺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師,即可服務于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拆遷、補償和移民安置領域;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