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汽車的朋友對沃爾沃汽車應該不陌生吧?
去年年底,沃爾沃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獲賠78萬元!
案件回溯
沃爾沃公司在2012年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后視鏡”“車輛前板”的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但是沃爾沃公司發現兩被告在2015年和2016年的展會上均展出了疑似侵犯了沃爾沃專利的產品,隨即向雙方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雙方雖承諾停止侵權但并未履行。沃爾沃將二者訴至法庭,法院經審理認定其侵權罪名成立,判決二者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沃爾沃78萬元。
經由此事件可以看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的保護申請者權益。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可通過如下三種申請方式對產品進行保護:
第一種:按相似外觀設計申請
第二種:按成套外觀設計申請
第三種:按組件外觀設計申請
第一種和第二種屬于外觀設計申請中的合案申請,第三種屬于單一產品的申請。
合案申請和單一產品申請的主要區別在于合案申請中的單個產品具有獨立的專利權,而單一產品中的多個部件不具有獨立的專利權,其僅是組成部分。
三種不同申請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
1.相似外觀和成套外觀保護范圍
專利為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等包含多項獨立的外觀設計時,權利人應當明確其主張的外觀設計。主張多項外觀設計作為權利基礎時,應當將相關設計內容與其主張的各項
外觀設計分別單獨進行對比。
設計與相似外觀設計或成套產品中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組件外觀設計保護范圍
分兩種情況確定保護范圍: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該組件產品在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的除外。組件產品的保護范圍確定原則可以簡稱為“整體保護”
三種不同申請的整體單一性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多個產品之所以能合案申請是基于符合單一性要求,不言而喻,單一產品申請來說肯定是符合單一性要求。其法條依據為《專利法》第31條第2款,即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
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合案申請之相似外觀設計
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相當于發明或實用新型案中,寫入多個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為規范相似外觀設計申請標準,《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對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定了申請條件,其具體為:
(1)同人同日合案申請;
(2)各項外觀設計屬于同一產品;
(3)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外觀設計作為基本設計;
(4)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相似;
(5)相似外觀設計不超過10項。
其中:
前提條件為“同一產品”,即其他設計與本設計的產品名稱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的用途;基本設計選取標準,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相似即可,并不要求所有設計都相似或量量相似;相似標準,其他設計與基本設計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設計特征,而兩者區別一般為:局部細微變化;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僅色彩要求變化等;設計特征,是指外觀設計要求整體、部分或結合,即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有明顯相同點;
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的引入,主要是解決因相似外觀設計產品分開申請而引起外觀設計專利重復授權(同日申請情況)或抵觸申請(不同日申請情況)而導致權利不能授予或權利不穩定的問題。
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組件產品是指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分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從這一概念中,可知,組件產品本身是“一件產品”,其申請到維權主張的權利只能為一個權利,同時因其組件越復雜,權利的穩定性也越強,即授權性越高,被無效可能性越小。
三者交叉抉擇問題
為避免混淆以及審查、主張權利帶來負擔問題,《審查指南》明確成套與相似外觀設計不可同時申請,即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不可以包含成套產品,相應地,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
多個產品是選擇保護一項權利還是多項權利的問題。保護肯定是多項有利,建議申請相似外觀設計或者成套外觀設計,如果產品的數量超過10項,選擇申請成套外觀設計。這樣,相似或成套外觀設計中的各個產品可以單獨主張權利,即使其中某項涉及無效問題,也可以是單獨被無效,即部分無效;而且審查指南明確規定,相似或成套外觀設計可以享受多項優先權,即其不僅可以享受不同日期的多項優先權,而且可以享受不同國別的多項優先權。
從權利穩定性的角度而言,相似外觀設計或者成套外觀設計中每一項或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項或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應當刪除該項或該件產品外觀設計,否則整個申請將不能被授權專利權。同時,各項設計也存在更容易被在先設計所公開,復雜的組件產品的穩定性相對來說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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