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消息,深圳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公眾號“深圳發布”發布消息,《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準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條例》指出,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取得相關準入后,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條例》將智能網聯汽車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其中,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并配備駕駛人;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條例》要求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應當記錄和存儲車輛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針對業界普遍關注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條例》規定,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臺等記錄的車輛運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可以作為認定智能網聯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