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5 日消息,9 月 14 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案件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小米公司此前申請注冊服裝鞋帽類圖形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其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為由駁回申請。一審法院支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35474476 號“JEX”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但對訴爭商標在嬰兒成品衣商品的注冊申請應予核準,裁定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決定,并由其重新作出決定。
▼ 小米申請的雷軍手寫簽名商標
▼ 引證的某服飾有限公司 Jex 商標
小米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就引證商標構成訴爭商標在先權利障礙的事實重新作出認定。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系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的手寫簽名,為漢字抽象化簽名,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IT之家了解到,二審法院認為,雖然訴爭商標整體經藝術化處理,與引證商標存在一定差異,但并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離觀察狀態下區別開來。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小米公司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