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上立法、版權立法的,最高法院當時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想法,就是說網絡上的東西,網絡版權法制定的時候,美國版權法開宗明義就說,要有一個平衡,信息的自由充分地流動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基石,如果信息不能充分溝通,那涉及到另一塊權力,包括新聞權,包括知悉權,這是一塊法律保護的,甚至憲法上更重要的權力,和你那個著作權法保護不是一個層次的問題。在當時立法和最高法院里是很清楚的,如果你要用他版權的問題,一下把互聯網制約了,你別的提不出來,新聞法沒有制定,其他的爭議更多。在咱們中國這樣的社會情況下,你的版權再無限擴大,沒有一個知悉權這種更重要權力的保護,那是十分可怕的。
知識產權法權的確立,傳播行為要保護,但是不能擴大了,把這東西擴大一點你就會有錯誤。隨著網絡發展可能產生新的問題,那你得重新建立。確定權力當時走法定的,不是任人擴大范圍的。版權法現在的含義,那些使用權最后越規定越細致,這次新修改的越來越明確,方式、權力都是什么,其他商標權、專利權還有其他民事權力,咱們的民法還有侵權行為法這些主要的民事權力他的范圍是確定的,當然主要說版權和知識產權是法定的。
在互聯網上涉及搜索引擎的還有涉及這些問題,一個是版權問題,包括技術措施,技術措施的根,為什么立法,他的根是版權,如果你沒有版權,你來一個技術措施,那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技術措施。所有著作權法現在規定都特別詳細,你是哪些權,這些實體的權力在那一條條擺著。
現在說搜索引擎維權,就按照我剛才說的思路,要對權力的認定,要對行為的認定,要對權力和行為進行具體分析。過去是版權界和互聯網界糾紛,現在可能互聯網界不斷有互聯網企業之間進入個市場以后,他們之間也有競爭,這是顯而易見的。這種競爭應該怎么解決,這個東西是不是這個性質,比如說介紹背景上,關于一個搜索引擎的企業和另外進入這個領域的發生矛盾了,我想這個恐怕有剛才說的權力部門要具體分析,恐怕也有進入里頭有沒有一個正常的競爭的問題,靠自己的誠實信用,靠自己的科技發展來取得地位。這個市場也應該是良性的,符合這個社會發展存在的。有些規則要有些彈性,到現在為止搜索引擎我也不希望用一些外國的東西把自己制約了,甚至比人家能發展,能夠決定不鏈接哪些,不搜索哪些。這和當年美國版權法信息充分自由應當有一個平衡,在這個上也應當有一個平衡。
(蔣志培: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版權協會副理事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