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com) 11月13日 消息:今日,國家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8日。
其中,國家網信辦對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在直播營銷平臺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業務注冊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信用評價、數據安全等機制。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防范和制止違法廣告、價格欺詐等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以顯著方式警示用戶平臺外私下交易等行為的風險。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記錄、保存直播內容,保存時間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內容回看功能;直播內容中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三)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
(五)侮辱、誹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六)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此外,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