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眼查顯示,李佳琦持股49%的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受到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原因為“發布虛假廣告”,罰款1萬元。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舉報人在由該公司開設的天貓網店(李佳琦專屬店)購買了菲詩蔻洗發水,該店家在網上虛假宣傳該洗發水有防脫發功能,但該公司無法提供相關依據。
目前,在“李佳琦專屬店”中已搜索不到“菲詩寇生姜洗發水”。李佳琦專屬店在宣傳中表示,“李佳琦專屬店是由佳琦本人為粉絲打造的首個天貓旗艦店”。
監管機構查明,當事人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19年4月在其天貓商城平臺上自行開設的網店(網店名稱:李佳琦專屬店)發布菲詩寇洗發水具有防脫發功效,且無法提供相關依據。涉案廣告頁面由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不涉及廣告費用。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當事人是小型微利企業、違法廣告內容發布在自有場所且發布時間不超過6個月,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案發后已主動終止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第5頁共6頁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規定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
工商信息顯示,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4日,注冊資本100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戚振波,公司大股東為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1%,李佳琦持股49%。另外,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正是李佳琦的經紀公司。